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根据《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试行)》(榕高新区办〔2020〕71号)、《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实施细则》(榕人社综〔2021〕118号)、《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的通知》(榕人社综〔2018〕196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现就我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与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福州高新区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创造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解决高校毕业生来榕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排、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福州高新区“131”产业导向(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人才配租,并向区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同时面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
二、租住对象与条件
(一)租住对象
在福州高新区工作的下列各类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国家级项目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
4.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5.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B类人才;
6.市级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7.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8.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9.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C类人才;
1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2.经高新区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13.为扩大人才公寓的受益群体,以下人员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辖区内引进的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教师、医生等特殊优秀人才;
(3)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干部职工(不含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由其本人100%负担租金;
(4)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也可申请人才公寓,租金不享受“333”政策,用工单位可予以适当补贴并报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我区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大招商项目、总部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人才,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14.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时间按照市人社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当期不超过100名。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如超出100名,可提前进行登记,待有学生退出后再安排入住;
15.符合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福州市级人才。
(二)租住条件
福州高新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内工作、已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交社会保险金(海外籍人员除外),或持有区内企业营业执照;
2.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须在福州高新区;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四城区(四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高新区、上街镇无自有住房。
教育人才等入住区人才公寓,按原区会议议定的租住条件执行。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常年申报。
(二)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2),并附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本人及拟入住公寓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需另外提交与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2)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须为申请人本人);
(3)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人才资格条件的证书;
(4)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纳税证明。
(5)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四城区)以及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申请人,以及拟入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
(6)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签字、加摁手印的未婚声明;
(7)福州市级人才申请高新区人才公寓需满足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提供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同意入住的证明文件。
(8)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为准。
以上材料无特别要求的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单位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之后由单位持以下材料送请审核:
(1)上述(1)-(6)的材料;
(2)《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附件3);
(3)单位公示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受理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的资格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签订合同。申请入住人才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入住通知单与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采取“押三付一”的方式,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统一缴纳一个月租金和三个月押金,若入住人才享受“333”政策,则以全额租金的三分之二为基数缴纳押金。
5.选房。按照1-11类申请人才类别顺序分批进行选房,同批次选择的人才按照抽签顺序进行选房。匹配成功可入住人才公寓,匹配不成功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配租。第12类人才租住的户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第13类人才申请需在保障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期公布房源及实际申请数量,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予以适当比例房源,参照1-11类人才的选房模式。若符合条件的人才超过房源数量,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配租。第14类人才不进行选房,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排入住。第15类人才以提供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同意入住的证明文件的先后顺序为选房依据。如有多位申请人同时到场签订协议,凭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四、租期与费用
(一)租期
1.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超过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租金由申请人全额承担。
2.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期限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二)费用
1.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按照租金基准价收取,租金采取“333”制,即租金由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各负担三分之一。属于第1-12类人才,申请人所承担的租金也由区管委会承担。
属于第14类人员可免费入住。所产生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相关公摊费用由区管委会承担,由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半年据实向区管委会申请,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其他项目由第14类人才自行承担。
属于第15类人才租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统一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半年统计租户,并向管委会据实申请,从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2.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年评估并公布。2021年租金基准价为35元/㎡(含公摊建筑面积),租金标准一年一调整(此租金基准价专项适用位于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1-1号46号楼的人才公寓)。特殊优秀人才及企业有其他需求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上述租金基准价格仅为房租价格,由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时缴纳。
五、使用与退出
(一)使用
1.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申报、受理、审核、分配工作。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保洁和安保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2.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二)退出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劳动关系调离福州高新区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没有按时缴纳租金的或故意拖欠租金的;
(7)在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以上情形确认次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区管委会承担的部分)。属情形1的,企业(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停止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并于3个月内主动退出,没有及时申报造成员工继续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由企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属情形2-7的,应立即清退,追缴区管委会已支出的相关补贴,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福州高新区各类人才配套优惠政策,情节严重可追究法律责任。属情形2-7的,如没有按时清退,房屋产权单位可启动强制清退。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租用。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3.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退出程序
(1)退出申请。承租人至少于退租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房屋核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展全屋核查,核实软硬件设备损坏情况。如出现设备损坏,则需进行相关赔偿。
(3)解除合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4)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网路、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5)结算。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并启动强制清退。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短期免费住宿使用与退出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其他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办理流程图
2.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3.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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